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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数十万元房产赠7岁女 赠与人反悔被驳回]

  为让7岁女儿将来生活有保障,他们离婚时协议,登记在妻子名下的价值数十万元的车库和房产,全部赠与女儿。离婚后,前夫发现财产未过户到女儿名下。他遂将女儿起诉到法院,要求撤销赠与。24日,九龙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驳回他的请求。 

  陈庆与妻子刘梅都是个体户,2004年4月,两人协议离婚。为了让女儿将来生活有保障,将登记在刘梅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———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和两个车库,赠给女儿。 

  难以见到女儿生悔意 

  庭审中,陈庆说,去年10月前,自己和女儿关系很好,刘梅故意制造难题,致使自己和女儿无法见面,父女关系严重受损。而且,刘梅也未按约定履行将名下的财产赠与女儿。他认为,女儿和自己已缺少感情,起诉请求撤销赠与。 

  离婚协议处理共同财产 

  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,刘梅辩称,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,不是原告认为的《合同法》中的财产赠与。离婚协议针对对象,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。这意味着,陈庆要求的取消给女儿的赠与,根本没有法律依据。 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庆与刘梅在离婚协议中声明,将房产和车库给女儿,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的行为。陈庆请求撤销赠与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主张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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