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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房产给子女 可以附条件]

  老张夫妇最近有件烦心事。老张夫妇有三个儿子,前几年老张夫妇分别为成家另过的大儿子、二儿子盖了房,房屋产权通过房管部门也分别过户到大儿子和二儿子名下,老两口现和三儿子、儿媳共同生活居住在老张名下的房子中,按照农村习惯老张名下的这处房子早晚也会过户到三儿子名下,但近几年随着人们对房产所有权法律意识的提高,三儿子夫妇想现在就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在三儿子名下,此时老张犹豫了,老张担心把房子过户到三儿子名下后,三儿子、儿媳对自己的赡养态度会不好,甚至不让自己住在这里,如果不过户又觉得这样对三儿子很不公平,并有可能影响家庭的和睦。在农村有很多老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———自己的房产不知道如何处分。以东丽区为例,仅2008年一年东丽公证处办理房屋处分类公证1108件,其中父母将房产转让给子女的公证占87%。根据东丽区的实际办理公证情况,房产处分主要采用四种法律形式:房产买卖、房产赠与、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、夫妻财产协议。房产买卖不符合老张家的实际情况,有避税嫌疑,合同无效;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,被扶养人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上述情况适用被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;房产赠与和立遗嘱处分房产的主要特点是:房产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合同产生法律效力,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。但两种情况都均可以附条件来处分房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条规定,赠与可以附义务,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在老张夫妇将房产赠与给三儿子的公证过程中,在《房屋赠与合同》中约定:三儿子(受赠方)保证老张夫妇(赠与方)有住房,其住房条件不低于三儿子的住房条件,并且老张夫妇可以无条件居住赠与的房产中。如果三儿子不让老张夫妇住怎么办,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;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根据上述规定,老张夫妇的权益一旦受到侵犯,可以在一年内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,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。老张夫妇也可以立遗嘱附条件处分房产,在《遗嘱书中》可以称“老张夫妇死亡后自己名下房产归老三所有,但老三在老张夫妇生前保证其有住房,并且老张夫妇住房条件不低于老三的住房条件。”如果三儿子不能满足上述条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,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权利。虽然房产赠与和立遗嘱处分房产很相似,但本案例中,笔者认为:老张夫妇采用房产赠与方式处分房产更适合老张夫妇。房产赠与经公证后产生法律效力且不能随意撤销,财产关系更加稳定,有利于预防纠纷,解决家庭矛盾。而遗嘱待立遗嘱人死亡后产生法律效力,而老人随着年龄增长,独立处分财产的能力减弱,家庭内部容易产生道德危机——子女胁迫老人立遗嘱。所以即便立遗嘱也可以随意撤销。

  东丽公证处工作人员指出:根据实际需要,房屋赠与所附条件是多种的,父母给女儿一处房产,但又担心女儿和女婿离婚产生房产纠纷,这种情况也可以附条件,在《房屋赠与合同》中可以约定:父母将房产只赠与女儿个人所有,受赠房产不作为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。房产赠与可以附这样、那样的条件,但不是可以附任何条件的,所附条件第一要合法,例如公婆将名下一处楼房赠与儿媳(丈夫已死亡),但要求儿媳不能改嫁,这明显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的规定。第二所附条件要有可行性,否则无实际意义。法律不是只有到法院才使用,法律存在我们的生活之中,所以我们要知法、守法,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用法。伴随着全区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改造进程不断推进,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,尤其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最主要的部分,家庭内部的房屋产权变更成为了一个热点。东丽公证处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公证中,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作用,缜密审核房屋的来源、产权是否有争议、是否系共有财产、产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、有无受胁迫等情形、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赠与行为是否违法,不得以赠与形式来规避法律,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真正享有权利,进而可以预防纠纷,减少诉讼,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沟通,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、友谊和信任,促进家庭和睦,为和谐社会的最小细胞——家庭的和谐创造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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