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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签约又反悔 法律保护谁]

   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,雇员与雇主达成协议,由雇主一次性给付赔偿金。再后来,雇员反悔,主张高额赔偿。
雇员与雇主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法律约束力?雇员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?
    签了协议又反悔
    事故发生在2007年6月13日。
    小鲁是老蒋雇佣的货车司机,老蒋是开店的老板。当天傍晚6点钟左右,小鲁站在车厢上装车,一不小心摔到地上,脸上擦破了皮,右胳膊疼得也不敢动。
    老蒋忙把小鲁送到医院治疗。医生诊断,小鲁为右侧粉碎性孟氏骨折,头面部及右胸挫伤。小鲁住院治疗半个月,医疗费等花销,都是老蒋掏的腰包。
    小鲁出院两个月后,老蒋和小鲁就赔偿问题达成一份书面协议,内容为“老蒋一次性给付小鲁1万元钱,以后再有啥事儿,老蒋概不负责”。协议签完,老蒋实际给了小鲁1.2万元。
    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,2008年3月初,小鲁又回到店里,还给老蒋开车,此后,一直相安无事。谁知到了2009年,他俩之间的矛盾爆发,以致后来走上法庭。
    2009年1月初,小鲁到一家不是很大的医院做手术,取骨折时打的钢板。这次手术似乎不甚理想,医生诊断小鲁右尺骨近端陈旧性骨折及创伤性关节炎。住院半个月,医疗费用还是老蒋掏的。
    第二次手术后,小鲁到法医司法所做了伤残等级鉴定,结果构成7级伤残。按照这个伤残等级,赔偿数额可就大喽。小鲁要老蒋再“出点血”,老蒋不干:咱都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,两清了。小鲁没辙,起诉到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老蒋赔偿他误工费4.2万、伤残补助金3.8万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等,加在一起共计10万余元。
    老蒋的代理人强调,我们之间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,而且协议也实际履行了,小鲁反悔,法庭不应当支持。对小鲁提出的误工费,老蒋也有异议:他伤好以后还在我那儿开车,且月月开支,哪来误工费一说?
法院审理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受伤赔偿事宜,原、被告已经达成终结性协议,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且老蒋已按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,小鲁也收取了老蒋给付的现金。现小鲁悔约,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    一审法院判决,驳回小鲁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小鲁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,近日小鲁与老蒋自愿达成协议:老蒋一次性补偿小鲁4000元,一、二审案件诉讼费、受理费由小鲁承担。
    私了可以 但要慎重
    结合本案案情,辽宁中天律师所贾方律师认为,发生雇主责任事故后,雇主与雇员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双方约定以后其他损失概不负责,在通常情况下,受法律保护。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,当事人一方没有正当理由,不得反悔,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。因此,一审判决要求履行原协议并无不当。
贾方律师介绍,发生雇主责任事故,雇主与雇员私了并达成协议的较为普遍。因此,作为受害人雇员,就损害赔偿与雇主达成协议时,应当慎重。首先要向医院咨询治疗是否终结,是否存在后续治疗的可能,如果需要后续治疗,后续治疗费应是多少。其次,要注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是否构成人身伤残,伤残等级是多少。第三,如果可能造成伤残,是否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。另外,雇员在与雇主达成协议时,应当充分考虑损害事实给雇员造成的既定损失和可预见损失,通过协议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雇员在与雇主签订协议后,如果发现双方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,如协议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,而未包括残疾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雇主依法应赔偿的损失,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,并依法核定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    贾方律师认为,在本案中,原告小鲁没有申请依法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,则无权就后来发生的损失请求赔偿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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